串通投标罪的意思是?
在大工程进行建设的时候,会向若干施工单位进行招标,大伙一块投标竞选。招标单位 择优入选,哪个的工期短、造价低、水平高、信誉好,就把工程任务包给哪个。那样串通投标罪的意思是呢?今天记者就为大伙来科普一下关于串通投标罪的一些法律常识,期望大伙可以从中得到帮助,更好地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串通投标罪,指投标者相互串通投标价格,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或者投标者与招标者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情节紧急的行为。
串通投标罪具备以下特点:
第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害了正常的招标、投标市场秩序,也侵害了国家、
集体和公民的合法权益。招标、投标是一种角逐性非常强的市场买卖方法,其优越性在于优胜劣汰,使整个社会的人力、物力、财力资源得到更好的配置,其本身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假如当事人通过串通投标的不正当方法排斥别人的正当角逐,就会使招标投标活动丧失其原有功能,进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下两方面的行为:
一是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价格,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的行为。这一般表现为投标人之间相互通气,彼此就投标价格形成书面或口头的协议、约定,或者就价格互相通报信息,以期防止相互角逐,牟取不正当的利益。
串通投标罪之主体认定是什么样的?
本罪的主体就招标人而言,是特殊主体,就投标人而言,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拥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本钱罪。
单位也能成为本罪主体,单位犯本罪的,实行两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职员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员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本罪是一同犯罪,构本钱罪的投标人或招标人都是一同犯罪的实行犯,行为人大概有主犯和从犯之分,但没有教唆犯和胁从犯。
串通投标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1、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串通投标罪与串通投标违法行为的界限,重点在于该行为的情节紧急与否,情节紧急者构成犯罪,不然不以犯罪论,对于何为情节紧急,应当由最高法院作出司法讲解。在认定情节紧急与否时,应当考虑犯罪方法是不是恶劣、是不是屡教不改、行为的结果及社会干扰等原因,作出综合判断。
2、本罪与贿赂罪牵连行为的认定
在行为人犯串通投标罪的同时,总是可能牵连犯有贿赂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等罪名,如投标人贿赂招标人许以特定经济利益,诱使其泄露标底,或者招标人同意贿赂,泄露标底等商业秘密。这样来看,基于本罪特征,总是可能出现牵连犯罪的状况。对于此种牵连犯罪行为,因没办法律的特别规定,应依法理,适用以一重罪处断为宜。
以上就是记者对于串通投标罪有关问题的详细讲解,期望可以帮助到你,假如你还有哪些不知道的地方,欢迎咨询大律师网,大家的律师将会竭诚为你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