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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的司法认定

www.bmtdi.com 2025-06-17 合同纠纷

合同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合同诈骗罪是目的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这是立法对合同诈骗罪的抉择。⑥有学者觉得,但凡用刑法所规定的欺诈方法的,原则上均应认定为具备非法占有目的。⑦当然刑法规定的合同诈骗罪的几种客观行为与“非法占有目的”这一主观要点密不可分。但某种含有欺诈原因的行为是不是是合同诈骗罪构成中的客观行为,归根到底还是取决于有无非法占有目的。因此在判断一行为是不是构成合同诈骗罪时,除看行为人是不是符合刑法第224条所规定的行为种类外,还需要看行为人是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这样来看,非法占有目的的有无是认定合同诈骗罪的重点。而司法实践中侦查机关面临的最大难点是怎么样查证和认定行为人“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很多诈骗案件因为受侦查技术及侦查职员能力的局限,很难查证行为人的主观目的而没办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那样,司法实践中怎么样认定合同诈骗罪行为人主观上的非法占有目的呢?笔者觉得,在处置具体案件时,应当依据其是不是是刑法所规定的具体行为,并综合考虑事前、事中、事后的各种主客观原因进行整体判断,作出司法推定。司法实践中“司法推定作为一种以‘忽视个别可能与结论相反’为代价或基础的思维程式和证罪办法被广泛认同和运用”。⑧依据司法实践经验,在司法推定时,应全方位考察行为人以下各方面的客观原因:

1、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有无履约能力。

行为人的履约能力可分为完全履约能力、部分履约能力和无履约能力三种情形,应分别不同状况加以认定:有完全履约能力,但行为人自始至终无任何履约行为,而以欺骗方法让他们当事人单方履行合同,占有他们财物,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有完全履约能力,但行为人只履行一部分,假如其不完全履行的目的旨在毁约或防止自己损失或由不可防止之客观缘由导致,应认定为民事欺诈行为;假如其部分履行意在诱使相对人继续履行,从而占有他们财物,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有部分履约能力,但行为人

自始至终无任何履约行为,而以欺骗方法让他们当事人单方履行合同,占有他们财物,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有部分履约能力,同时亦有积极的履约行为,即便最后合同未能完全履行或完全未履行,应认定为民事欺诈行为;但,假如行为人的履约行为本意不在承担合同义务而在于诱使相对人继续履行合同,从而占有他们财物,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签订合同时无履约能力,之后仍无此种能力,而依旧蒙蔽他们,占有他们财物的,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签订合同时无履约能力,但事后经过各种努力,拥有了履约能力,并且有积极的履约行为,则无论合同最后是不是得以完全履行,均只构成民事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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