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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同成立与生效

www.zddjzzz.com 2025-06-14 合同纠纷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是合同法律规范中两种不一样的规范。《合同法》对此做了一些规定。但在实践中常常会将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不成立与不生效及无效相混淆。因此认识和学会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定义、构成要件及其联系与不同,对于大家正确认定合同法律关系及合同效力具备十分要紧的意义。所谓合同的成立,是指当事人经由要约、承诺,就合同的主要条约达成合意,即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打造了合同关系,表明了合同订立过程的完结。因为合同是双方或多方之间发生的法律行为,单办法律行为不可以构成合同。这就意味着,成立一份合同,其主体需要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其意思表示需要一致合意。合同订立的过程就是当事人双方使其意思表示趋于一致的过程。这一过程在《合同法》中规定为要约、承诺。因此,合同的成立需要有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对合同标的、数目、水平、价款或报酬等内容协商一致,即达成合意。所谓合同的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肯定的法律拘束力。由于合同成立并拥有肯定的要件后便能产生肯定的法律效力。但这种法律效力并非指合同可以像法律那样产生约束力,而是指符合法定生效要件的合同,便可以遭到法律的保护,并可以产生合同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假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则可以依赖国家强制力强制当事人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这里强调的是合同对当事人的拘束性。在大部分状况下,合同成立时即拥有了生效的要件,因而其成立和生效时间是一致的。《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合同成立并不等于合同生效。《合同法》首次将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区别开来。这主要体现该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内容中。结合《合同法》及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可以对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作如下区别:1、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体现的意志不同。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合意。但合同成立后,能否产生效力,能否产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并非当事人意志所能决定的,它取决于国家法律对该合同的态度和评价。这就是说,即便合同已经成立,假如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生效要件,仍然不可以产生法律效力。所以,合同成立体现了合同自由的原则,体现了当事人的意志,而合同是不是生效,则体现了国家对合同所作的一定或否定的评价,反映了国家对合同关系的干涉。(1)2、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的生效,反映的内容不同。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是两个不同性质、不同范畴的问题。合同的成立是合同的订立范畴,解决的是合同是不是存在的事实问题,是对合同的事实上的判断。而合同的生效是合同的效力范畴,解决的是已经存在的合同是不是符合法律规定,是不是具备法律效力的问题。合同生效是法律上的判断。合同成立是判断合同生效的首要条件,合同只有在成立将来,才谈得上生效问题。也就是说,合同成立后,只有符合生效条件的合同,才能遭到法律保护。而不符合生效条件的合同,尽管其已经成立,并且也会反映着当事人之间事实上发生了肯定的经济往来关系,但这种合同及其反映的经济往来关系不只得不到法律的保护,有时还要遭到法律的制裁。3、二者的构成要件不同。合同的成立,是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约达成合意,即合同因承诺生效而成立,故合同成立的条件一般就是承诺生效的条件。《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备法律约束力。”在这里,合同“成立”的首要条件件是“依法”,说明合同的成立应当具备法定的构成要件。联系《合同法》第二章“合同的订立”关于合同的订立,包含合同的主体资格、合同的形式、合同的内容、合同的订立过程等的规定,可以看出合同成立的要件一般包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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